114年度補字第1744號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文晟等間代位請求變價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文晟之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8月12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