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勝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羅雲發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