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何玉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114年12月1日所提民事
起訴狀僅列苗栗縣三義鄉農會為被告,並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被告投保單位,
復於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及新光人壽保險公司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則原告是否欲將苗栗縣三義鄉農會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均列為被告?抑或仍僅列苗栗縣三義鄉農會為被告?應具狀陳報之。
二、原告如欲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應併予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