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樂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
二、被告一樂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