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采芳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吳采芳之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
二、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