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蘇偉譽
被 告 徐郁芸即徐秋美
徐謝壬妹
徐漢明
徐秋香
董徐明妃
徐秋瓊
徐秋英
黃雪梅
徐郁芬
徐海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即
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
債務人與其餘
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
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
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號研討結果
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等間就被
繼承人徐添登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登記物權行為均
予以撤銷,及請求被告徐謝壬妹應將附表編號1至3號遺產之
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並將附表編號4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變更登記予以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徐郁芸即徐秋美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72,566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3,144,161元,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1,972,566元為準;又原告聲明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均在使被繼承人之遺產回復至未分割前之狀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972,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扣除原告前繳24,081元,尚應補繳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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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段27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號) |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所載為641,600元 | | | | |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號) |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49,0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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