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謝樹林之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所有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為被告。
二、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
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第2457號判決
參照)。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繼承人謝樹林之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原告應追加其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
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及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