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如京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及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
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
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第2457號判決
參照)。查
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
繼承人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
聲請人應於閱卷後,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