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潘鴻瑾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起訴狀應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
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
聲請人調解聲明僅請求進行調
解,該項聲明之內容並不明確,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並陳報因
二、提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