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傅永隆之被
繼承人傅炳秋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三、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
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僅列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分割標的,
惟經本院
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傅炳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
上開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