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傅永豐
傅永昌
傅永彰
傅桂蘭
傅碧華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
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
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何恭燕地政士即傅永隆之
遺產管理人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傅永隆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34,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900元後,尚應補繳2,938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