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65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志芳(即陳盧紀美之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水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
繼承人陳盧紀美之除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四、請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