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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曾芳嬿  
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
複代理人    周旻燕(限調解程序)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金額為新臺幣4萬4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萬964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114年度補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