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曾芳嬿
複代理人 周旻燕(限調解程序)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金額為新臺幣4萬4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萬964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114年度補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依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