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亞鑫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息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896元」,
惟事實
暨理由欄記載「2.496,890元」,則請求金額前後不符,應具狀陳報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
二、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