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何世偉
卜正文
威冠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複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高子涵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林芳美等間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具狀追加黃淑英為被告,
惟黃淑英於113年8月12日即已死亡,原告追加無
當事人能力之黃淑英為被告,
於法不合。原告應撤回前開被告,並提出黃淑英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並追加黃淑英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