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即被代位人劉俐霞之其他
公同共有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劉俐霞之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四、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同段826地號)為分割標的,
惟經本院
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
期間證明書,除
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是否更正分割標的及
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