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佑鑫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春喜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2,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提出之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原因事實欄未勾選項目,亦無補充陳述,應
予以補正。
三、被告春喜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徐崧珉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