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信蒼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自110年5月26日起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賴信蒼、賴建錩、賴何梅英、賴宜
諭、賴秀招、賴芊如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0月14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