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61號
原 告 天際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曾淇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原矽砂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三、被告明原矽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吳秀亮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