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69號
聲 請 人 黃文慶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
相對人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0元,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4,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