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27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戴杜明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戴杜明之被
繼承人戴雲江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苗栗市縣○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2443建號建
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原告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