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36號
原 告 鄧羽涵
被 告 全台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6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
二、
被告全台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彥良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