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35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姚伯川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33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及其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