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0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列
當事人與王永宏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
被告王永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