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59號
原 告 茗川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彭淑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彭淑珍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