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許錦隨
梁茂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按當事人者,如所列之被告有
法定代理人者,應一併列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址,起訴之程式方能認為合法。次按所謂「
訴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
強制執行(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特定金額,即應具體表明請求之數額為何)。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內容與
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致法院無從特定訴訟標的及核定價額,原告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
二、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