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482號
抗 告 人 方彥翔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7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2482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