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7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姚宏家之被
繼承人徐秋菊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更正
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
三、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
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