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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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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0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鍾金松地政士即劉庭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萬4,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1萬7,025元
1
利息
11萬7,025元
109年2月27日
110年7月19日
1+143/365
20%
3萬2,574.63元
2
利息
11萬7,025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10月22日
4+95/365
16%
7萬9,769.37元
3
違約金
11萬7,025元
110年2月28日
110年7月19日
142/365
1.08%
491.7元
4
違約金
11萬7,025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10月22日
4+95/365
0.864%
4,307.55元
小計
11萬7,143.25元
合計
23萬4,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