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09號
原 告 江蕙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商喬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
二、提出被告商喬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劉慶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