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23號
原 告 柯陣國
被 告 詹林春梅
李林端梅
林昌松
林天生
林昌淡
吳國塵
吳漢鵬
吳漢炎
王萬張
王源晟
王碧瑩
王俊翔
林盈毅
林盈良
林春珍
林春源
林昌達
林春秀
林春菊
林春香
林昀
林雪美
林芳婕
林秣墟
林春廷
林清暌
李竹妹
林秀枝
林昌墡
黃雙苗
林益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09,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07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