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秀麗
陳金泉
陳柑如
陳甘珠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
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
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4年11月24日苗院潔113司執恭字第36768、36768-1號函所附分配表,次序2、3所列之分配應予刪除,改分配予次序4、5、6之原告,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925元【計算式:44,760元+5,536,165元=5,580,925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580,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03元。
二、全體
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