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50號
原 告 鐸昇有限公司
尤彰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伸精密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50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給付2,782,500元+請求被告返還之模具價值67,000元=2,8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