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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穎嘉  
被      告  佳璽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寶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萬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
二、被告劉寶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 捨五入)
69萬4,501元
(66萬692元
+3萬3,809元
=69萬4,501元)
1
利息
66萬692元
114年8月23日
114年12月10日
110/365
2.295%
4,570元
2
違約金
66萬692元
114年9月24日
114年12月10日
78/365
0.2295%
324元
3
利息
3萬3,809元
114年9月23日
114年12月10日
79/365
2.295%
168元
4
違約金
3萬3,809元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2月10日
48/365
0.2295%
10元
小計
5,072元
合計
69萬9,5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