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6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佳璽開發地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寶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萬9,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
二、被告劉寶仁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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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萬4,501元 (66萬692元 +3萬3,809元 =69萬4,501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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