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4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
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吳盛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
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
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
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分割標的,
惟經本院
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吳盛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
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