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小客車RDR-6551之駕駛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小客車RDR-6551之駕駛為被告,然未載明其姓名及
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
閱卷或
聲請複製
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若為法人,並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