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61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鉞淼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
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徐鉞淼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徐鉞淼已死亡,請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
上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有追加被告,請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