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7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列
當事人與蘇桂子之
繼承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二、被
繼承人蘇桂子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傳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
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正本,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