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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克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錢克俊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錢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告錢克俊之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錢克俊之應繼分比例。
六、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苗栗市維祥段維祥小段)
1
350-15地號土地
2
310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