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171,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41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