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戊○○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戊○○、庚○○、丁○○、己○○、乙○○、甲○○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於
起訴狀載明被告乙○○之法定
代理人為甲○○,
惟查被告乙○○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行為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現已成年。請提出被告乙○○無
訴訟能力及甲○○為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若被告乙○○有訴訟能力,應具狀更正被告甲○○僅列為被告,
而非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