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何智榆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謝慈香之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
住居所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