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炤炯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起訴狀應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載明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並檢附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2月27日苗院漢113司執人字第39012號函,表示於分割被
繼承人之遺產後始得對
債務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
惟原告起訴狀
訴之聲明卻以請求被告給付55,532元為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欄
所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不相符合。原告應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二、請求代位分割何人之遺產?
三、若
當事人不諳
法律,請諮詢合格之
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