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炤炯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起訴狀應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載明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並檢附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2月27日苗院漢113司執人字第39012號函,表示於分割被
繼承人之遺產後始得對
債務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
惟原告起訴狀
訴之聲明卻以請求被告給付金錢為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欄
所載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不相符合,原告應更正訴之聲明。
二、邱阿壽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