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楊宏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鄧銘哲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
二、被告鄧銘哲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民事
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法定
代理人:熊泯棋」,請陳報原告是否為具有
訴訟能力之成年人?如是,請刪除
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
繕本。又原告如欲委任熊泯棋為
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
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
代理權。
四、原告所列被告「嘉里大榮物流」之公司名稱與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且欠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請提出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