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47號
上列原告代位
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
繼承人羅阿宗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