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暐宸即林漢宗等間請求撤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同段312、312-1地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暐宸即林漢宗、林明煌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