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普洛可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查報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回復原狀設立排水溝所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如估價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