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蘇那曼.阿莉(即張瑞姿)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蔣建雄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
二、被告蔣建雄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