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3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正宏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
二、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原告應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起訴狀繕本。三、被告徐正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